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
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
为推动首都消费市场国际化、品质化发展,着力将北京打造成国际品牌1集聚地和本土品牌2孵化地,建设国际品牌“引进来”和本土品牌“走出去”的连接中枢,激发时尚消费、品牌消费,持续推进国际消费枢纽城市建设进程,制定如下措施。
1. 深化“放管服”,开启首店服务“绿色通道”
1. 由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,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、建设、通关、消防、质量检测、食品经营、市政市容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会商,开启“绿色通道”,缩短办理时限,加快开业进程。
2. 搭建平台,助力品牌选址推广
2. 对有选址需求的亚洲首店、中国(内地)首店、北京首店国际品牌(不含港澳台)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,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。优先支持品牌首店入驻王府井、西单、三里屯、回(龙观)天(通苑)、通州副中心等商圈。
3. 支持首店品牌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(京交会)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(广交会)、中国国际进口商品博览会等,对符合条件的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给予资金支持。
4. 对在京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、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,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政策。
3. 提升国际品牌高端人才服务保障水平
5. 对具备国际影响力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为首都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品牌,优先为其所属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落户北京、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子女在京入学等提供支持和保障。
4. 打造国际品牌展示载体
6. 打造一批国际品牌集中展示、发布的地标性载体,对首店品牌开展新品发布活动给予场地、资金、宣传等方面的支持。
5. 加大资金支持,提升品牌引进效率
7. 对在京开设亚洲首店3、中国(内地)首店4、北京首店5、旗舰店6的国际品牌(不含港澳台)授权代理商,对其海外版权代理费超过100万元的,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可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%、最高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。
8. 对在京开设亚洲首店、中国(内地)首店、北京首店、旗舰店的国际品牌(不含港澳台)企业,对其开设首店的租金和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,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可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%、最高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。
9. 对在京开设中国(内地)首店、北京首店、旗舰店的本土品牌(含港澳台)企业,对其开设首店的租金和装修成本超过50万元的,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可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%、最高2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。
[1] 在中国行政区域(不含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。
[2] 在中国行政区域(不含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。
[3] 国际品牌、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。
[4] 国际品牌、本土品牌在中国行政区域(不含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。
[5] 国际品牌、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。
[6]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(含)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,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。